UDC 668. 58. 001. 4 c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919- 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Procedures and methods of safety evaluation for cosmetics 1987-05-28发布 198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目 录 目的 适用范围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 对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的规定 5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方法 5.1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5. 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 3 皮肤刺激试验 5. 4 眼刺激试验 5. 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5. 6 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5. 7 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 ...(11) 5. 8 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 (12) 5. 9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13) 5.10 致畸试验 (14) 5. 11 慢性毒性试验 ..(15) 5.12 致癌试验 (15) 5. 13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16) 5. 14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的染色体畸变和SCE检测试验. ·(20) 5. 15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 .(21) 5. 16 动物骨髓嗜多染细胞核试验 .(21) 5. 17 小鼠精子畸形检测试验 .(23) 附录A实验动物体表面积估算方法 ..(24) 附录B化学物质毒性的LD50计算方法. (25 ) 附录C化学物质的急性毒性(LD50)分级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8.58 .001.4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791987 Procedures and methods of safety evaluation for cosmetics 1目的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危害,特制定本程 序和方法。 2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 3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 3.1第阶段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粘膜试验 3.1.1急性毒性试验 "3.1.1.1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3.1.1.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1.2动物皮肤、粘膜试验 3.1.2.1皮肤刺激试验。 3.1.2.2眼刺激试验。 3.1.2.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3.1.2.4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3.2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 3.2.1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 3.2.2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3.2.3致畸试验。 3.3第三阶段致突变、致癌短期生物筛选试验 3. 3. 1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3. 3. 2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和SCE检测试验。 3.3.3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 3.3.4 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3.3.5小鼠精子畸形检测试验。 3.4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3.4.1慢性毒性试验。 3.4.2致癌试验。 3.5第五阶段 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05-28批准 1987-10-01实施 1 GB 7919- 87 4对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的规定 4.1凡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必须进行五个阶段的试验。 4.2凡属于含药物化妆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是根据化妆 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 4.3凡属于化妆品新产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是根据化妆 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 4.4凡进口化妆品应由进口单位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 5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方法 :5.1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人体接触化妆品主要途径是皮肤。当评价化妆品及其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害时,进行皮肤毒 性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5.1.1目的:确定受试物能否经皮肤渗透和短期作用所产生的毒性反应,并为确定亚慢性试验提供 实验依据。 5.1.2定义:系指受试物涂敷皮肤一次剂量后所产生的不良反应。 剂量表示方法:以用受试物的质量(g、mg)或以实验动物平均单位体重敷用受试物的质量(mg/ kg)来表示。 一次敷用受试物引起50%受试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之为半数致死量(LD50)。LD50值的单位为 mg或g/kg体重。 5.1.3动物的准备:选用两种性别成年大鼠、豚鼠或家兔均可。建议试验起始动物体重范为大鼠 200~~300g,豚鼠350~450g,家兔2.0~3.0kg。 实验动物应在动物笼内观察3~5天,使其适应环境,并观察其健康状况。 正式给药前24h,将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发剪掉或剃掉,注意不要擦伤皮肤,因为损伤能改变皮肤 的渗透性,受试物涂抹处,不应少于动物体表面积的10%。各类动物体表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1.4·受试物的配制:若受试物是固体,应磨成细粉状,并用适量水或无毒无刺激性赋形剂混匀,以 保证受试物与皮肤良好的接触。常用的赋形剂有橄榄油、羊毛脂、凡士林等。若受试物是液体,一般不 必稀释。 5.1.5剂量和分组:将两种性别的实验动物分别随机分为5~6组,若用赋形剂,需设赋形剂对照组。 化学物质毒性的半数致死量(LD50)计算方法见附录B。 机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每组最好10只动物。各剂量组间要有适当的组距,以使各剂量组产生一 系列的毒性反应或死亡率。最高剂量可达2000mg/kg。 5.1.6试验方法:将受试物均匀地涂敷于动物背部,并用油纸和两层纱布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或 绷带加以固定,以防脱落和动物食受试物,共敷药24h。试验结束后,可用温水或适当的溶剂清除残 留的受试物。一般观察一周,若给药4天后仍有动物死亡时,仍需继续观察一周。 给药后注意观察动物的全身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包括动物皮肤、毛发、眼晴和粘膜的变化,呼吸、 循环、自主和中枢神经系统、四肢活动和行为方式等的变化,特别要注意观察震颤、惊厥、流涎、腹泻、嗜 睡、昏迷等现象。 凡是试验过程中死亡的动物和/或有毒性反应的动物,均应进行尸检和肉眼观察。当肉眼可见病变 时,还应进行病理组织学镜检。 5.1.7结果评价:急性毒性分级标准详见附录C。 5.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当化妆品成分的皮肤毒性低时,很难测得其经皮LD50,为了解该化学物质与已知毒物的相对毒性, 2 GB 7919—87 以及由于婴幼儿误服化妆品的可能,进行经口毒性试验也很必要。 5.2.1定义:系指受试物一次经口饲予动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剂量表示法同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5.2.2动物的准备:分别选用两种性别的成年小鼠和/或大鼠。小鼠体重18~22g,大鼠180~200g, 或选择其它敏感的动物。 实验前,一般禁食16h左右,不限制饮水。 5.2.3受试物溶液的配制:常用水或食用植物油为溶剂。若受试物不溶于水或油中,可用羧甲基纤 维素、明胶,淀粉做成混悬液。给药最大体积,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l/100g体 重。 5.2.4剂量和分组:~*般分为5~6个剂量组。每组动物数5~10只,根据所选LD50计算方法而 定。各剂量组间间距大小,随受试物的毒性作用带宽窄而异。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 找出其粗略致死剂量范围,然后再设计正式试验的剂量分组。 受试物最高剂量可达5000mg/kg体重。 5.2.5试验方法:正式试验时,将动物称量,并随机分组,然后用特制的灌胃针头将受试物一次给予 动物。若估计受试物毒性很低,一次给药容积太大,可在24h内分成2~3次给药,但合并作为一日剂量 计算。 给药后,密切注意观察并记录动物的一般状态、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并进行LD50的计算,其方法 见附录 B。 5.2.6结果评价 急性毒性分级标准详见附录C。 5.3皮肤刺激试验 皮肤刺激是指皮肤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症状。 5.3.1试验方法的原则 5.3.1.3试验均采用自身对照。 5.3.1.4受试物使用浓度,一般情况下,液态受试物采用原液或预计人应用的浓度。固态受试物则 用水或合适赋形剂(如花生油、凡士林、羊毛脂等),按1:1浓度调制。 5.3.1.5凡具有高度皮肤毒性,或pH<2或pH>11.5的化学物质,均不进行本项试验。 5.3.2试验方法 5.3.2.1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次皮肤涂抹实验) 5.3.2.1.1试验前24h,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剪掉,不可损伤表皮,去毛范围左、右各约3cm X6cm. 5.3.2.1.2取受试物0.1ml(g)滴在2.5cm×2.5cm大小的四层纱布上敷贴在一侧皮肤上,或直接将 受试物涂在皮肤上,然后用一层油纸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和绷带加以固定。另一侧涂赋形剂作为对 5.3.2.1.3于除去受试物后的1、24和48h观察涂抹部位皮肤反应,按表1和表2进行皮肤反应积 分和刺激强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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