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55.020 C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21.62004 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goods of corrosive substances 2004-05-20发布 200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9521.6—2004 前言 本标准第4草和第5草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 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吕刚、李德泉、高伟平、张园。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GB19521.6—2004 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及适用包装类别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458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ASTMG31:1999金属腐蚀性测试标准方法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3. 1 腐蚀性物质corrosivesubstances 通过化学作用在接触生物组织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交通工具 的物质。 3. 2 皮肤腐蚀性skin corrosion 指化学物引起的皮肤严重的不可逆性损伤,表现为4h内出现的表皮至真皮的坏死。腐蚀性反应 主要表现为溃疡、出血、血痴,以及在14d观察期末出现的皮肤脱色变白、大面积脱发、疤痕。 4要求 腐蚀性危险货物包装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 GB19458有关规定要求 5试验 5.1生物腐蚀性试验 5.1.1试验样品 a)液态试验样品应用原液或预计人的实际应用浓度,染毒量为0.5mL; b)[ 固体试验样品应粉碎摔研磨,用水或适宜的赋形剂按1:1比例调制,保证与皮肤充分接触。固 体或半固体试验样品的染毒量为0.5g。 注:所用的赋形剂对皮肤无刺激作用,已知强酸(pH<2)或强碱(pH>11.5)的化学物质无需进行本项实验 5.1.2试验动物 损伤皮肤。 1 GB19521.6—2004 5.1.3试验 5.1.3.1取受试物0.5mL(或0.5g)直接涂在2.5cm×2.5cm大小的皮肤上,仔细、缓慢涂布,不使 药液流失。涂毕用四层纱布敷在其上,用无刺激性胶布或绷带固定。当受试物为液体或膏状物时,需先 将其置于纱布上,然后再接触皮肤, 5.1.3.2当受试物质可能具有腐蚀性时,最多使用三块试验贴连续作用于动物皮肤。第一块试验贴作 物的时间可以延长至4h,则可以使用第三块试验贴,于4h后移去并将出现的皮肤反应分级。其中任 何一步观察到腐蚀性反应时,均应立即结束实验。如果怀疑受试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而无腐蚀性,则 使用一块试验贴作用于动物皮肤4h。 5.1.4为了确定观察反应的可逆性,动物需要被观察到移去试验贴的第14d。如果第14d前出现可 逆反应,或出现剧烈疼痛、衰竭的表现,应停止试验。 5.2金属腐蚀性试验 5.2.1试验条件 经生物组织腐蚀性试验证明无腐蚀性作用的物质,进行金属腐蚀性试验。 5.2.2试验方法 按ASTMG31:1999进行试验。 5.3类别判定 5.3.1危险特性判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判定为第8项腐蚀性物质: a)在14d的观察期内造成试验动物皮肤全厚度破坏的物质; 6.25mm的物质。 5.3.2包装类别判定 按照本标准第5.1~第5.2的试验结果将腐蚀性物质的包装按表1划分危险等级和相应的包装 级别。 表1危险等级分类 危险货物 试验结果 危险等级 包装级别 化学物与完整皮肤组织接触3min或少于3min后,在60min 具有高度危险性 I类包装 的观察期内引起皮肤组织全厚度破坏。 化学物与完整皮肤组织接触3min以上60min以内,在14d 具有一般危险性 ⅡI类包装 的观察期内引起皮肤组织全厚度破坏 腐蚀性危险货物 化学物与完整皮肤组织接触60min以上4h以内,在14d的 观察期内引起皮肤组织全厚度破坏 具有较低危险性 Ⅱ类包装 如化学物不引起完整皮肤组织全厚度破坏,但在55℃的试验 温度下对钢或铝表面的腐蚀率超过一年6.25mm。 6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2 GB19521.6—2004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在正常生产时,每一年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 3 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第5.1第5.2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5.3的要求,对腐蚀性危险货物的 危险特性及适用包装类别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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