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17年8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 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 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 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 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 -1 - 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 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 定。 公安、交通、港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相 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 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 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 用; (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 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 用; (四)按照规定购实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2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确保安全的原则,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产 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 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 载基地专项规划经征询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相应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禁正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 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运输工 具加油站、加气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自、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 目除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者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 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 化、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 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 关。 -3 -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 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施工。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公安、国土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 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自录、限制自录, 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 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 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自目录 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正目录、限制自 录的规定。 第三章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照国家、省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自录开展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年就其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由其亲笔签名的年度自查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年度自查报告应当在单位的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备案。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化工过程风险 管理制度,确定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责任人、风险 分析结果应用以及改进措施落实要求等,对生产全过程进行 风险辨识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改建、护建涉及重点监管危 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应当在设计阶段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 分析技术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并形成报告存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等风险 管理体系。 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监控检测体系,自动监控、连续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应当配备可燃、 有毒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应当配备安全视频系统,进行 实时监控。 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 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其防爆电气设 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特殊作业,应当遵 守有关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 -5 - 有油气罐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油气 罐区防火防爆的规定。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一)定期对危险化学品易泄漏部位进行检测、排查, 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生泄漏的设备;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安装能及时切断泄 漏源的防护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 应当立即消除泄漏,收集泄漏物质,限制泄漏范围扩大,并 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委托的检维修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 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检维修方案,并经危险化学品 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 关闭等,需要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应当 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处置方案。委托其他单位拆除的,应当 签订安全协议。 拆除石油化工等特殊化工装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石油化 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 6 -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 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以 及流向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如 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和储 存数量、装置、设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包括危险 有害因素、后果、预防、应急措施和报告电话等内容的告示, 并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第四草,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 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 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审请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军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由市公安机关 会同市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尚 社会公布。 审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 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 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 -7 - 输军辆应当经由限制通行区域以外的公路行驶通过。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非本市单位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应当向受托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记录,但运输车辆不进 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军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除外。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的相关 许可,不得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 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说明 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 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委托第三方办理水路运输相关 手续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列明上述信息。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告知所托运的物品是危险化学品, 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未列明前款规定信息的,受委托办理水路 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尚危险化学品托运 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发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不 得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 包装情况,不得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 -8- 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四)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 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 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 内容的资料,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自的地之外卸载、分 装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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