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本 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 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但商场、步行街、影剧院、音 乐厅、公园、广场、娱乐场所、游泳场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 内举办的活动除外: (一)体育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花市、拜祭、游园、灯会、登高、焰火晚会、庙 会、节庆、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 -1 - (六)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 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 理工作,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 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大 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 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地铁、公交运输 单位积极配合调整运力。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大型群 众性活动中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检查指导,指 导承办方委托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人行道以及相关公 共场地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查把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整治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城市环境,指导临 时性悬挂物、指示标志的设置。 - 2 -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指导承办 者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联系就近医疗救护点,开通应急 救护绿色通道。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食品 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六)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涉及活动相关的气象 和灾害信息。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单位按各自权属对活动区域 内和周边相关设备以及临时架设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 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 宣传教育、演练,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 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 -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 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 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受理并实施安全 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 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区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直接向市公安机 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包括组织、协调、保障 等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与预计公开向社会发 放、销售的证件、门票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场地有固定 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固定座席计算;场地无固定座席的活 动,人数按照活动场地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等各类设施占 用空间后,剩余面积按人均占用1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 关审请安全许可,审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制作审报材料自录: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 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2个或者2个以上 - 4 - 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 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 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 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流程、军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 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以及观众座位数量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地租赁协议或者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 场地的证明;场地业主单位的合法证明。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审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安全条件 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 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 可审请,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承办者或者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单位不具备承 担安全责任能力的。 (四)承办者或者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单位采取的安 -5 - 保措施不足以确保活动安全进行的。 (五)举办活动的场所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第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 得对外宣传和公开向社会发放、销售活动证件、门票。 第十四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 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活动举 办日的3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审请变更,经公安 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 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审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活动举 办日的3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 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 件。 第十五条变更、取消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 公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派出专业保安人员的保安 服务公司的安保资质进行查验。公安机关不得专门指定保安 服务公司。 - 6 -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当对 活动现场组织安全检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 督检查人员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 售的各种证件和门票进行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票证种类和数 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场地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 版,方便识别。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 责,承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人。由几 家承办者联合承办的,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 任。 没有明确承办单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场所的白常 实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承办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下 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 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 -7 - 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保 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悬挂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 定的区域发放或者销售门票,并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 安全措施。不使用票证的活动人员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安全 容量之内。 (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 织演练,落实医疗救护、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正,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 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核准工作人员身份,严格控制证件发放数量和范 围,安排人员进行验证。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资、经 费的保障。 (干)需要燃放烟花的,应当依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 -8 - 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申请。室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严 禁使用烟花、火焰。 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 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联络方式和识 别标志。 (三)消防安全措施。 (四)场所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票证样板。 (七)安全检查措施。 (八)交通保障措施。 (九)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十)现场安保人员培训计划。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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