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推进素质固安建设,有 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素质固安,是指通过开展全民安 全素质教育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自救互救能力,巩固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安全素质教育适用本 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应当通过发挥宣传教育在 观念引领、知识传播、舆论推动、文化支撑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弘扬安全发展理念, 普及安全风险管控、 危险因素辨识、 应急处置等知识,全面提升公民安全素质。 第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安全素质教育的权利,政府 应当为公民接受安全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第七条 安全素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2 -(一)涉及生产安全、 生活安全和消防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等法律常识; (二)用电、用气、取暖、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居家生活 安全常识; (三)防受限空间中毒窒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 触电、防电梯安全事故等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四)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滑坡泥石流、防洪 等自然灾害避险常识; (五)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灭火器、灭火毯、缓 降绳等器材的使用等消防安全常识; (六)地震、火灾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逃 生和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常识; (七)开展各类突发事件演练和安全体验活动; (八)提升安全素质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民安全素质教 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全民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三)组织制定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 (四)加大对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经费支持力度。 - 3 -第九条 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在全民安全素质教 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素质教育典型经验 及做法; (四)按照规定对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全 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素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实施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三)本单位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安全素质教育; (四)按照职责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素质教育活动; (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安全 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级负责安全素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 安全素质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统筹协调本辖区安全素质教育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全民安全素质教 - 4 -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素质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 的重要内容,推动基层安全实践; (二)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要建立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责任制,持续开展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 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观念,提高各类安全风险辨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防溺水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教育。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设立安全警示教育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供电、供气、供热和供水等市政公用事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事业用户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教育,对家庭用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 过车载电子设备播放安全乘车、 应急逃生、 消防安全等知识。 第十八条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利用电子显示屏、 - 5 -闭路电视等电子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应急避难和防拥挤踩踏 等知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性对本住宅区居民 组织开展防高空坠物、 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 防燃气泄漏、 防电动车充电着火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鼓励前款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体验 区,对从业人员进行体验式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当承担公益安全宣传责任。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安全栏目,加强安全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 播安全宣传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移动通讯工具以及相关经营 业务刊播安全宣传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安全文化 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安全宣传场所。 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邮政、银行等单位,应当运 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设备开展公益安全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安全宣讲团、文艺团体 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 宣传活动,鼓励以社会化 - 6 -方式投资公益性安全体验基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 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安全 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随机抽查和现场了解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应急逃生等知识掌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素质教育评估,通过民意调查、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检验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推动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素质教育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对未达到安全素质教育考核标准的单位,取消其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安全 素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或者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 件开展延伸调查,分析安全素质教育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未依法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的,由本级政府予以通报 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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