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 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通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 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 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2-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 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 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 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 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 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 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 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有关建设工程,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有关建设单位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相应抗震设防 要求。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3-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地震安 全性评价报告,依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 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由省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确定建设工程 的抗震设防要求。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建设工程地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 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 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 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4-震工作的部门不履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责,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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