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 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 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 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并由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1 - 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 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 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 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 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 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 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 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 2 -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 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 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 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 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惠和停产停业 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白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 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 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 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 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 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 经费和火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火火救援所需工程机 械和特殊装备。 (于)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户使用先进的 -3 - 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户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 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 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干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 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 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 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 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 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 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 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 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 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 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4-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 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 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 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 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 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 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 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 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 - 5 - 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 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 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 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 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 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 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 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 6 -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 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 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 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 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 -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检查。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 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 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军通道和消防军登高操作场地。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 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 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 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 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 质量违法行为。 (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 -8 - 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 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 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 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 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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