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 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 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 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险管控责 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 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 究与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1 - 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 应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 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 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 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 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2 -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 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 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 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 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第十二条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 风险: 一)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 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 在的;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三)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 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四)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3 - 第十三条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 风险: 一)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 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二)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 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三)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 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 险或者低风险。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 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 机构、责住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 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李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 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对重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 (四)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 - 4 - (五)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六)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对较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 (三)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 (四)定期进行检查、排查;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风 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风险因素辨 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作业。 第干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 场地、设施设备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 第二十条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和 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 管控评审,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5 - 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较大以上风险点名 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 管控机构和责任人员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 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 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重点 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 联防联控机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 行业进行安全管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经 济、技术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 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 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 - 6 - 意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1方元以上5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 处1万元以上2方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 训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 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方元以上10方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方元以上20方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 处1万元以上2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 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方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7 - 伺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8 伺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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