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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
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
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
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 2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
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
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 、本场所消防安全全
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
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
项;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
安全形势 ,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 ,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
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消
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 ,改善城乡消
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 ,组织有关部
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 ,实行重大火- 3 -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
火救援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
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
公益事业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消
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制
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 ,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
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并组织
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 ,建立专
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 、防火巡
查等职能;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
疏散演练; - 4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按照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由
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督促解决消防
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
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提出加强和
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并负责
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 、
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 5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 ,承担委员会
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
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 ,或
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书
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
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
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 6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六)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
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贯彻
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
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
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开展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
(二)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7 -(三)组织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
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
产法规政策 、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 、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提
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
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 、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
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
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 、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管
理、未成年人保护 、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 8 -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
防安全;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 、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
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车站 、码头、港口以及公共交
通工具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 ;
(八)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 、排除隐患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
(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
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
保障: - 9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统一管理 ,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 ,并负责监督实
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
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
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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