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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推动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
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以下
简称安全风险 )的辨识管控和报告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 (含法定代表人 、实
际控制人 ,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
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
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
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等 )管理机构等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
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建设全省统一的
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二章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第六条 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 ,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
重大安全风险 、较大安全风险 、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
四个级别 。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
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公布较大以上安
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 ),并适时调整。制定
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并组织开展评
估论证。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确定符- 3 -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 ,明确分级管控职
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管理 、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
员,对生产工艺 、设备设施 、作业环境 、人员行为和管理体
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进行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流程;
(二)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
(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 ;
(四)有限(受限)空间以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 ;
(五)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大型检维修等
危险作业;
(六)其他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符合安全风险目录所列情形的 ,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
大以上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将一 、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火灾 、爆炸等
事故可能造成十人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确定
为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 企业对未列入安全风险目录的其他安全风险,
经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可以一并纳入较大以上
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 4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
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 ,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 ,更新安
全风险管控清单:
(一)生产工艺流程 、主要设备设施 、主要生产物料发
生改变的;
(二)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
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
(四)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风险目录修订调整涉及本企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
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第十一条 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 ,应当根据安全风
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
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将安全风险管控
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
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
(场所、部位、环节 )、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
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
系统、作业场所 、设备设施 、危险岗位 ,通过隔离安全风险- 5 -源、采取技术手段 、实施个体防护 、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
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鼓励企业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 ,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防止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
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
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
险的名称 、所处位置 、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 、管控
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
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 、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
后果、主要管控措施 、应急措施 、报告方式 、管控责任部门
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 6 -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
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
管控能力 ,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 ,熟
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安全风险档案
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管控清单 、分布图、变更情况 、报
告确认材料等内容 。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独
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 、等级、所处位置 、管控措施
和变更情况等。
第三章 安全风险报告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
用互联网信息技术 ,推行在线监管 、远程监管 、移动监管和
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方式 ,提升监督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
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 ,通过全省
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期、
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时 ,应当编制
安全风险网上填报指南 ,为企业报告安全风险提供指导和服- 7 -务。
企业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按照要求填报安
全生产基本信息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 。没有较大
以上安全风险的 ,也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
认。
企业有分布在不同地址的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 ,统一登
录后分别填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信息 ;同一生产
经营场所使用多个企业名称的 ,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并按照要求备注其他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
定期报告 。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
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在
试生产前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开展安全风险辨
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
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一)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二)原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
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安全风险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
责。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和变更内容 ,应当由主要- 8 -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情况存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自主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
报告,能力不足的 ,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
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但不得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代替
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
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技
术服务活动 ,不得弄虚作假 。发现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和报告中存在疏漏的 ,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因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法定义务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
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对企业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
报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 、企业安全风险等
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年度执法计划 ,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九条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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