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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公共
安全事件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
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安全预
防、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活动, 适用本办法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指造成或可
能造成危害城市公共安全 ,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当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
持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 、科学防控 ,按照预防为主 、预防与
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
位各负其责 、公众参与监督 、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健
全公共安全体系。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公共安全
委员会,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组织 、协调- 2 -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安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
法做好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另行规
定。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本区域城市公共安全监
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纳入行政
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健全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辅助决策
机制,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专家库 ,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提供
专业决策支持。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区域合作 ,健全多部门协同机制 ,实现城
市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能力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安全
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
健全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舆情收集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城市公共安全事件
事态发展或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 3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社
会动员机制 ,发挥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慈
善机构、红十字会 、应急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和公众在城市公
共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公共安
全管理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 ,提
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城市公共
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 ,有对违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律 、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举报及其奖励制度 ,设置举报平台 ,对
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预防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 ,
组织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城市综合
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城市
公共安全应急指挥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对相关数
据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承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监测、
预警、研判、指挥等功能 ,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和处- 4 -置能力。
区(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应当与市
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结合本区域实际 ,制定本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并
与部门预案 、企业预案 、街道办事处预案有效衔接 ,定期开
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
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 、供热、供气和污水 、污泥、垃圾
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严格督
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重
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辨识 、评
估和管控,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辨识 、评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
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对各类城市公共
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并提出控制和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
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下列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在危险源、
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 5 -备、器材,并保障运行安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运、使用、处
置单位;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 、
管理单位;
(四)大中型水库 、重要河段 、林场、危险山体的管理
单位。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学科研单
位、专业机构等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科学研究 ,建立
有关人才资源、技术储备。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
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企业破产改制 、土地和房
屋征收、教育医疗 、环境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
会矛盾的重点领域 ,建立以合法性 、合理性、可行性、安全
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必要时,可以
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相关部门的代表 、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 6 -表担任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公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城市公共安全社会监督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及城
市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
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综合运用各种
调解手段及时进行调处化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
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人员、装备和器材。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依法建立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
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交通 、水利、通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医
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防
护装备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
保障体系 ,完善应急物资的生产 、储备、更新、调拨和配送
系统,并根据不同区域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特点 ,分部门分- 7 -区域布局应急物资储备。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物资储备
目录,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 ,适时进行物资的储备
更新、调整,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接受捐赠
协调机制 ,引导社会各界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金 、物资捐赠
或者技术支持。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将城镇广场 、绿地、体育场、学校、公
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城市公共安全
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 、标识,根据需
要储备相应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公共
卫生事件的需要 ,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隔
离治疗场所,并根据隔离治疗需要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二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和隔离治疗场所应当定期
进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统筹资金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资金保障 ,将应急场所建
设、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 8 -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 、培训宣传教育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城市公共安
全事件的需要。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指挥平
台,实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功能 ,完善城市重大危
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
提升险情、灾情、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和监测预警能力。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和 24小时专人值守,配
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专
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
获悉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
机构报告。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
系
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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