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 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维护 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 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 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旅游发 展、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 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 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 3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 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 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 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运用 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 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用体 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 4 -检验、检测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 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 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消防电梯应当同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级负荷供配电区域内选用的 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 自动平层功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电梯类别、规格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等建 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 标准,高层建筑电梯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配电,消防(员)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电 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通信运营商安装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 5 -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电 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住宅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 案,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真实记录施工、自检情况。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零部件和机 房、井道、底坑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电梯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防止他人使用电梯。 第十五条 电梯改造、 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不得 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第十七条 电梯轿厢装修重量超出制造单位明示预留 装修重量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 6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 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 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 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业主自行管理的, 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 当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 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不得使用; (四)出租或出借场所配有电梯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 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或出 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落实使 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 当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 责,履行下列义务: - 7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 立使用安全和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 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将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固定在电 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 (五)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落 实值班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期间的应急响应;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电梯自行检查,如实记录检 查情况; (七)劝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电梯行为; (八)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 (九)电梯停用前,应当对轿厢进行检查,防止轿厢内 滞留乘客; (十)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采 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8 -(十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 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 (十四)电梯停止运行,应当及时公告停止运行原因和 恢复运行时间。 第二十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三)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四)张贴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五)管理电梯钥匙; (六)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 (七)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 确认; (八)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事 故调查; (十)发现电梯安全隐患, 立即进行处理。 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 道畅通。 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 - 9 -急救援、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禁止在 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 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高负荷运行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逐 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全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视频监控设 施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真实完整。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视频监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电梯监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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