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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
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维护
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
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
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旅游发
展、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
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
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 3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
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
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
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运用
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
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用体
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 4 -检验、检测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
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
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消防电梯应当同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级负荷供配电区域内选用的 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
自动平层功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电梯类别、规格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等建
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
标准,高层建筑电梯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配电,消防(员)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电
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通信运营商安装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 5 -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电 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住宅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
案,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真实记录施工、自检情况。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零部件和机
房、井道、底坑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电梯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防止他人使用电梯。 第十五条 电梯改造、 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不得
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第十七条 电梯轿厢装修重量超出制造单位明示预留
装修重量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 6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 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
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
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业主自行管理的, 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 当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
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不得使用;
(四)出租或出借场所配有电梯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
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或出 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落实使
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
当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
责,履行下列义务:
- 7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
立使用安全和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
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将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固定在电
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
(五)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落
实值班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期间的应急响应;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电梯自行检查,如实记录检
查情况;
(七)劝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电梯行为; (八)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 (九)电梯停用前,应当对轿厢进行检查,防止轿厢内
滞留乘客;
(十)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采
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8 -(十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
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 (十四)电梯停止运行,应当及时公告停止运行原因和
恢复运行时间。
第二十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三)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四)张贴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五)管理电梯钥匙; (六)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 (七)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
确认;
(八)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事
故调查;
(十)发现电梯安全隐患, 立即进行处理。 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
道畅通。
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
- 9 -急救援、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禁止在
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
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高负荷运行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逐
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全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视频监控设
施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真实完整。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视频监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电梯监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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