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1- 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 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户运用大数据、物联网 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 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 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 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 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 2 - 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交通案件调查线索。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 际作用和效果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 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体现文明交通、绿色出 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的理念,与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 第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主干 道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以及行人过街需求采用立体行人过街 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有四条以 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人行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 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等设施。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应 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干条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 交通通行空间。 - 3 -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军道、 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 隔离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 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 道路应当依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 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设置公交专用军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尚社会公布。公 交专用军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军道标志以及时段标志。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应 当合理设置,方便换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市公交专 用军道专项规划以及公交场(站)控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 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要 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设计和管理 方案。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交通流 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 - 4 - 限制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 币区摩托军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道路交 通安全和秩序状况,组织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处置预案,制定 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分析道 路交通拥堵的情况和原因,交通信号、道路设施、停军场、 公交线路和站点等设置不合理的,及时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 实施。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前后窗台不得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 (二)前后军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学、图案; (三)车窗玻璃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车身不得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 通安全的物品;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 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 以外; -5 - (六)机动军号牌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 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第十七条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 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以及符合国家标的电子 标识。校军还应当安装军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座位上安装安 全带。 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或者尾 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从事渣土、砂石、沥青等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的载 货汽军,应当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军视频影像系统等安全 防护装置。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骂、殴打驾 驶人或者抢夺方尚盘等妨碍行军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 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 候处理。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举报。 第十九条办理机动军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办 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 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禁止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禁 -6 - 正以营利为自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 记分管理工作中,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 前置式、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机动军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 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 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领取牌 证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审请非机动车登记,审请人应当持购军发票或者军辆来 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 踏骑行设备。 第二十六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 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快递专用电动 -7 - 三轮军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 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 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和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 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第二十八条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 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 关规定。 网约军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入和军辆 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 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 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 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8 -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 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 量有序投放军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 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 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 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 的企业为用户购实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道路峻工验收后, 应当明确交通设施的管养单位。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 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依法查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 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保证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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