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 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 -1- 估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自录确 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 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 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 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房 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 道、底坑等工程质量,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指导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 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 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2 - 第五条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 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 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 第六条鼓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 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商业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 付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 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 意识。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 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 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 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 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协 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安全评估等工作,提高 行业服务水平。 -3 -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九条‧电梯的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 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 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注明电梯整机和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 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 志及其说明; (二)电梯出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 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 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 件; (四)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 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 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 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生产、及时 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4 - 第十一条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工程设计、电梯的选 型和配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 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和 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电梯的使用频 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医院、车站、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娱乐 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 确实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 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鼓励前款规定场所的在用电梯设置视频监控设施,配置 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第十三条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 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 数据接口。 第十四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电梯使用过程中, 原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法人资格终止且无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实施改造、修理。 - 5 -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安装、改造、 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在电 梯控制系统中人为设置技术障碍。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在未经检验合格 并峻工验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入使用;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法擅 自启用电梯。 第干七条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 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佳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 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 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本条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 用的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 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 - 6 - 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 使用管理单位;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 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 用管理单位未通过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 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 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以及相关场 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 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白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 -7 - 更之白起三十白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三十 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应 当建立电梯安全岗位责住、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 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 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 人员在岗; (四)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覆盖,为通 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 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通信设施: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 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修; (六)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 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七)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换、白 常维护保养工作,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学; -8 - (八)按时审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 内使用,及时消除检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 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对电梯轿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 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安全测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 单位,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 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 据使用管理单位的审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 并道信号覆盖。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的 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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