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住,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住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2 -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 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 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本单 -3 -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 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对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交流、 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 重大事故隐患、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4 - 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住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 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 5 -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 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 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九)负责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 6 -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 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 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7 -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 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的审查;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 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 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 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 - 8 -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 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 从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接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 得以货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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