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19年4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 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 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 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及托幼机构。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 机制和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学校食 堂建设、改造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学校安全 -1 - 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 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健康饮食相关知识教 育,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学生监护人(以下称家长)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家庭教育, 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第七条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白常管理,消除 食品安全隐患。 第八条学校对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载明的项自目进行 食品加工制作。 学校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单位食 堂或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类许可,并且量化分级食品 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中进行招标。 学校应当监督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 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为学校食堂建设视频监控信息化 系统。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学校食堂食品购 - 2 - 存、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设施,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并在政府 网站公布实行信息化建设的学校名单。 学校应当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 布视频监控二维码。 家长可以利用手机终端,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 买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 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配餐单位)的量化分级食品安 全管理等级,并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为学生订购营养配餐的,应当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 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向家长公布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 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名单,组织家长投票选出三至五家 配餐单位。 学校应当根据家长投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供餐能 力、配送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配 餐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实地考察。 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情况尚家长说明,并将名单 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利用订餐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配餐 单位财物,不得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3 - 第十二条配餐单位对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 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 配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 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配餐单位应当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视 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 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 制度,公布学生餐食的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特 点和营养需求,参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科学制定供餐 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合理烹调。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向学生供餐应当实行分餐制。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移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管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4 -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使用散装食用油: (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十二)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食品成品 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 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 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使用的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餐用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使 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并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设施内备用。 配送食品。配送前应当清洁配送容器和车辆的车厢,并对盛 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 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在存放场所安 装视频监控设施。 - 5 - 配餐单位学生送餐车辆送餐期间确需在采取限制交通 措施的路段通行、停靠的,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 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的用餐方 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学生由校外餐饮提供者提供餐食加工 制作服务的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 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学 校食堂、配餐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 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内容, 并采取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 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占道经 营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 堂、配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 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 -6 - (二)未向家长提供食堂视频监控二维码: (三)未按规定的程序选择配餐单位: (四)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学校未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学校未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 配餐单位为学生供餐的,责令改正,处以三方元罚款。 (三)配餐单位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的,责令改 正,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学校食堂、配餐单位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 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车辆配送食品, 在配送前未清洁配送容器、车辆车厢,或者未对盛放成品的 容器进行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等部门不履 -7 -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 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8 -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 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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