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7月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 第三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章 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 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 -1- 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 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 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 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 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铁路运 输企业,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 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 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 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诱。铁路监 督管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 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2 - 第六条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 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 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 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 源、佳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 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 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 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铁 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住,在村(居)民中 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建 立护路联防组织和工作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 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 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 -3 - 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 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 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经营维护 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管 理和下穿交通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 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等工作。 桥梁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桥梁峻工验收后 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海事、 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 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惠时,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并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 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 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4 -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 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 告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 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 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 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 桥梁和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 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干三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 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 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 双段长责任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 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 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 -5 - 车站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建 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隐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 关铁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根据需要组织 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反恐怖主义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制定防范 和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加强铁路沿线无其口岸车站、 重点部位场所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反恐怖 主义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 案,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强化站车反 恐怖主义安全检查,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公安机关做 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 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义 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军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 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 -6 - 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 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 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 保铁路安全;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 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 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 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 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 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开 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 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 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安全知识 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 生的白常铁路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铁路安全意识。 -7-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 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铁路安全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 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 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 谈。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二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 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铁路沿线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以 下期限划定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铁路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 计批准之白起三十白内划定并公告; (二)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 - 8 - 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三十白内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沿线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 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 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 者放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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