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 正) 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 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 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 和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房屋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 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实际出租行 为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 -1- 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关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 文件。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白起三个月内整理、释 明并公布出租房屋的安全标准,为房屋出租人履行安全责任 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 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 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 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营 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 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的 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五、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 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 构会同市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本决定通过之白起三 - 2 - 个月内共同拟订并发布。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 的安全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作出改变的,应 当特别标注,并不得改变涉及房屋安全责任的条款。 六、承租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 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 用性质。 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 租人,并同时报告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 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强化房屋租安全监管 协调机制,必要时,指定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 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 依法行政,监督出租人、承租人等相关责任人履行各自的安 全责任。 八、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 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 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报告登记制度,对出租人和承租 人有关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惠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 用性质情况的报告进行登记,并依法及时处理。 -3 -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人 口和房屋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出 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查封出租房屋,并依法给予处罚。 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另行规定处罚的具体标 准和数额。 九、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 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出租人、承租人 的安全责任和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 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开展安 全巡查。 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 租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意 识。 十、供电、供气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 用户发放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用电、用气宣传;定期对出租 房屋安全用电、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 停止供电、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 同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 -4 -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 理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 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 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 或者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 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 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惠情况处置不 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 5 -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 理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 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 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 或者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 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 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惠情况处置不 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 5 -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 理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 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 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 或者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 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 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惠情况处置不 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 5 -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 理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 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 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 或者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 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 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惠情况处置不 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 5 -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 理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举报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 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 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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