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山南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 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技术 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 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 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属地管理、 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纳入本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予以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督 管理和指导等相关工作。 - 1 - 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宗、财政、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单位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 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的 出入口、主要通道和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并分级联网接入公共视频系统共享平台: (一)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自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 场所、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民生设施: (二)重点国(边)境地段、边境通道、通外山口、边 境村庄等边境管控区域; (三)商贸区、广场、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和 乡镇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 等社会公共区域; (四)公园、住宅小区、客运站、旅游景区(点)、影 剧院、旅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 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场所; (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出租车等公 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和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 2 - 第七条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采集设施、设备: (一)旅店业客房内;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内: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 意愿表达情况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和场所。 第八条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安装位 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 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 提示标识应当醒目规范。 第九条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属于公共基础 设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通过争 取国家投资、援藏资金和市、县(区)财政投入解决。 其他区域和场所应当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由该区域或 者场所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约定责任主体负责建设、维护 和管理;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 边公共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 - 3 -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任单位外,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 和信息化、民宗、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 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单位编制本市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及联网 共享应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建设技术规范)和建设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技术规范和建设规 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视频 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 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 规定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其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建设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本市建设技术规范,组织可行性论证、系统建设 和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或者整改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将系 统设计、建设、维护、使用、管理等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 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立卷归档,依法管理、 - 4 - 保存。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自峻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 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的使用单位,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白起60白内,携带相关资料尚所在地 的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应当实地查看核实。不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本市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 限期完成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整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 息资源,并根据社会治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管理、 安全生产等应用需要,开展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应用。 第四条公共视频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建立和实施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 全检查和资料管理等制度; (二)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并将监看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报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 关备案; (三)定期检查公共视频系统,确保系统全天有效运行; 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设置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司疑信 - 5 - 息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尚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的人员、时间、用 途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应当确保原始完整 连续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视频系统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应当 明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共视频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 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 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 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 护性措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 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 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因执法或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查阅、复制、调 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 6 - (二)出示工作证或执法证; (三)出示相关法律文书或函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 度。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查阅、复制、调取 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相关管理单位和人员应当拒绝提 供信息资料。 公民个人不得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资料。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共视频系统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 家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擅自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视频图像信 息资料或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用途: (三)准许与视频图像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 所; (四)非法侵入公共视频系统; (五)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视频系统的设施、 设备; (六)破坏、擅自删改公共视频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 -7- 记录; (七)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采集 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八)实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视频系统的基 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九)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建设、整合接入公共视 频系统或者依法调取、查阅、复制、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相 关信息; (十)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或者设置其 他设施,妨碍已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正常使用; (十一)未报备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 备;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建设、使用的情形。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或场所、部位改变用途等情形确 需迁移、拆除公共视频系统的,应当征得管理或使用单位同 意方可实施。凡擅自迁移、拆除公共视频系统,影响系统正 常运行,给公共视频系统管理或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给予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拆除已备案的公 共视频系统,应当在拆除之前向备案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对依据本办法规定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市、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关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8 - (一)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义务的情况: (二)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情况; (三)使用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和维护、信息管理 和使用等制度情况: (四)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提 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 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强 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视频系统,不 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 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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