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 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二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 食品检验 第四节 食品追溯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 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 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 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 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 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 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 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 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 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 产经营。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 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 - 3 -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建立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评议、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 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 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 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 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 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 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 - 4 - 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 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 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 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 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 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 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白期应当与食品出广时标注的生产 日期相一致。 -5 -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 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 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八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 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 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 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 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 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 发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审请。 第二十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 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 备、设施,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并在场 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 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 -6- 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也 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 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审请抽样检验或 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币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 公示栏,公开管理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 时公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等安全信息,并将检验或者快速检 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其他市场建立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 安全检测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二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 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 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 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 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 -7- 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 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 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 方法存放相关食品。 第二十三条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及生 产批号、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第二节网络食品经营 第二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 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 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 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 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 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负面 显署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 -8- 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 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干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 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 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节餐饮服务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 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 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 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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