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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等四十五项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
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监管职责
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一节 内部监督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第三节 行业协会监督 - 2 -第五章 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
障食品安全 ,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生产经营者
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 、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建立科学 、严格的
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推进食品
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经费、技术支
持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品- 3 -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
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鼓励市民 、社会组织
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并对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章 政府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
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协调有关部
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和社会监
督的情况组织开展评价。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区人民政
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考核;市、区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
本条例,制定评议、考核和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第九条 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
者、行业协会 、技术机构 、科研院所 、消费者委员会 、新闻
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 。评议、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 4 -公开。
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
(一)食品及其生产 、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监督
管理;
(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以及食品相
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 、畜禽屠宰 、生鲜乳收购和
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相关标准或者规范;
(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以各自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依
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及- 5 -其所属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总监 ,组织实施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 、协调食品检验 、日常监督以及食品安
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决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责令改正等行政管
理措施;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
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对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辖区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人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
检查执法人员,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
(四)根据食品安全总监的决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
行责任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 ,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 6 -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所需
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安排 ,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下
列工作:
(一)巡查登记;
(二)现场快速检测;
(三)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辅助工
作。
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
执法依据。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督导员进
行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的 ,核
发工作证件。
食品安全督导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按照科
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 ,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 、行业
协会、技术机构 、科研院所 、消费者委员会 、新闻媒体和市
民代表等 ,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
流。
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 、卫生健康 、城管和综合执法- 7 -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
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 ,通过短信 、微信、微博等传播方
式及时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广播 、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传播,或者通过短信 、微信、微博等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与事
实不相符 、不准确的涉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正在或者可能
危害公众健康 、扰乱市场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的 ,由市市场
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与主要食品输出地相关部门建立下列联动工作机制 :
(一)互通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执法协调;
(二)完善食品输出地生产记录 、标识管理 、质量标准 、
信用档案和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制度;
(三)推动风险交流 、良好操作规范 、危害分析与关键
控制点体系认证、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等制度的有效实施 ;
(四)加强供深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健康等相
关部门,结合实际 ,在食品质量 、营养健康 、过程控制等方- 8 -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研究在下列食
品安全相关领域制定深圳标准:
(一)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二)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
(三)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
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
(四)地方特色食品;
(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
(六)检验检测方法;
(七)其他有必要制定相关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
害,需要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 ,在国家制定或者修
订标准前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
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生产经营
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
社会组织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 ,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外
先进标准,制定和发布食品相关团体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相关团体标准管理
制度,引导和规范食品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 9 -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一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 ,应当作为生产经
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
认证和标识制度 ,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 。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
另行制定。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检验管理 ,委
托食品检验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实施食品检验 ,食品生
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
检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以及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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