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 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 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 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 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 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 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管理 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 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2 - 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 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 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户施 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 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自标发展。 第二草,王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 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 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 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户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 - 3 - 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职责。 第十条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 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峻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 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 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并可以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 交下列文件,审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一)建筑许可证; (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 4 - 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 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 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 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 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 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 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干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 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 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5 -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危险。 第四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自标和措施, 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 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 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 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 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照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接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费应当专款专用。 - 6 - 第五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 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 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 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 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 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学。 第二十九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 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整体升降脚手架的拆装;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六)其他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 -7 - 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 完整归档。 第三十二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 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 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 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 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 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 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 畅通。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 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 态。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 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8 -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 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 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 第六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 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 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 二、三、 四级。 第四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 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 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 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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