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 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 测及其监督管理。 -1-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 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负责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有 关违法行为,宣传电梯安全知识,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相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交通、资源规划、住房、教育、卫健、文旅、应急、公 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 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或者协助履行以 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 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自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四协调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经费 -2 - 的保障;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 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 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相应 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 第七条电梯所有权人可以查阅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 况,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记录和安全性能 技术评估报告,监督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等履行电梯安全相关义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 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所需费用,与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 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 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大 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 - 3 - 平,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以及应急处置 实施远程监测。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 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 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 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 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户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 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 布电梯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维护保养工时等信息,参与 安全信用评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 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置电梯。 - 4 -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明确本市电梯选型、 配置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 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 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 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 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新安装的载人电梯 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配置电 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尚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 准确信息。 鼓励住宅小区、办公楼安装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 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相关技术资料中注明电梯以及主要部件的设计使 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质量保证期限,主要部件的范围按照 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对需要使用密码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中标明该预设密码; 对电梯控制系统配有可拆除的用于分析和保养的硬 件,注明其功能,并随电梯交付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 -5 - 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 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经电 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改造、修理。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 第干七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 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 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 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自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 能负责,并应当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 质量保证期限。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 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 立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支持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政府统筹协调、 - 6 - 各方支持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提供一 站式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各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给予协助 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 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制度。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 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 理责任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协商明确其中一个所有权 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 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使用管 理责任单位,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事项;没有约定的,按照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尚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7 - 对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电梯使用 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对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故障需停止运行的,在电梯口 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公告停止 使用的情况: (确保电梯应急照明设备、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不得在 电梯配电箱中接入与电梯系统无关的线路: 自配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确保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 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督促维保单位定期对电梯维护 保养,并及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四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 具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 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电梯机房通风散热条件无法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 的,在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或者采取其他通风散热措施: (六)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 更的,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承担电梯使用管 - 8 - 理责任单位职责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 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 用规则;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 使用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电梯安全 知识宣传、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等内容;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 的相关记录,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并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物业服务单位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时,接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 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尚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 五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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