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口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学 生、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 和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意外事件。 第三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 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四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 协商解决,可以审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应当尊重、服从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 并履行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以 学生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恪守职业道德。 学校应当对其教职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培 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 - 第六条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合理、依法表达诉求, 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园周边 综合治理,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加大对学校视频防控设施设备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 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 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 (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学校安全事 故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学校安 全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 第九条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查处、打击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 2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安 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 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不得以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为由限制或者取消 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 职安全保卫人员,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 装置,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投诉处理机制,对学 生、家长、教师等关于学校安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 议,应当及时办理回复。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 安全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基层司法所应当依法为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提供必要 的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提出合理诉 求。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 -3 - 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实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 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险。 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 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 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 (一)立即成立由学校负责人牵头的处理小组: (二)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并通知相关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相关保险公司: (三)及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以下人民政府认为义要 时,可以组织教育行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告知当 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途径,保障受伤害 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 学校应当关心因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的学生。 第十八条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学校安全事 故纠纷。 当事人请求学校参与协商的,学校应当委托法治副校长 - 4 - 或者学校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协商,当事人亲属人数较多的, 应当推举固定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予以 调解。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需 要组织行政调解;调解时,可以邀请法律、医疗、保险等专 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经调查处理,学校确有责任的,学校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推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 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 责;学校无责任的,应当澄清事实、及时说明。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 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舆情引导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学校安全 事故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 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学校安全事故;报道学校安全 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向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5 -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的; (二)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学、拉挂横幅、燃放鞭 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 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户体的;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限制学校教职员工、 学生人身自由的; (六)跟踪、纠缠、侮辱、恐吓教职员工、学生的;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或者酒后进入 学校的; (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 产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荷 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 -6 - 关部门,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抄送: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首治区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军区。 -7- 关部门,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抄送: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首治区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军区。 -7- 关部门,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抄送: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首治区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军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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