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2011年5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  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2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 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 、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协调机制 ,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 ,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 、道 路交通容量 、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交通出行结构 、道路交通 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 ,对大型建设项目 、较大公共交 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并作为 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 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推进智能交通建设 。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 、环境保护 、市政园- 3 -林、质量技术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旅游、邮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 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提供志愿服务 ,协助维护道路交通 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志愿者的 指导和帮助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业务培训 ,支持志愿者自我 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车  辆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 ,应当提供准 确的住址 、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 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 ,应当 承担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车辆管理相关信息 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 立和完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语音、短信、 网页、手机应用程序等方式 ,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机动车登 记、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等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托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便民服务。 - 4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 具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并取得号牌 ,方可上道路行驶 。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 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取得号牌 ,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 制制度。 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 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 、外形尺寸 、最 高时速等参数。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全市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交 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 ,交由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维护。有关设计 、审查单 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验收单位应当通 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交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地方 设计规范。 - 5 -有关设计 、审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设计 规范对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交通隔离护栏以 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交通隔离护栏以及 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科学设置 ,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和畅通等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优化。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置专门网页或者开通专线电话 ,接受驾驶 人和社会各方面对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以及有 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修改完善, 答复反映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 ,施工作业应 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 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因突发事故 的,可以先行抢修 、抢险,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出现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 、特殊情况时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 恢复通行 ;拒不执 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施工工具 ,排除妨碍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 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 6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 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 、非机动车通行 ,不得挤占 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根据道路状况 、交通流量 、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 ,其他任 何机关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在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 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划设或 者设置保障公交车辆通行的专用车道、交通信号。 第十九条  隧道、桥梁、城市快速路等划设的应急专用 车道,只准许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路政执 法车、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通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 、交通流量 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 管理措施: ㈠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㈡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㈢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 ㈣按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限制 、禁止通行时 段、路段、区域; - 7 -㈤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 ㈥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 、湖里区上道路 行驶: ㈠低速载货汽车; ㈡三轮汽车; ㈢摩托车; ㈣拖拉机; ㈤轮式专用机械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 ,办理摩托车号牌 、 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 ,其他已批准在 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 、湖里区以及其他禁 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 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 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 车的管理 ,根据需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 ,鼓励通 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出租汽车的发展,- 8 -方便出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 、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 、 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但用于环卫作业的人力三轮车 、清扫车 除外。 第二十五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应当持有相应的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 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 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 路段、区域。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不得载人 ,但成年人 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 ,车 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 、报警并主动 接受调查。 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且无正当理由 ,致使交通事故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㈠一方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承担全部责任; ㈡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 ,承担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 9 -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 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快速处理 ,立即恢复交通 。车辆可以移动的 ,车辆驾驶 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 立即撤离现场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 ,再自行协 商或者报警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道路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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