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 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 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 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 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 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 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 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 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 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 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 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 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 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 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 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白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 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 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 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 2 -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 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 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 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 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 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 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 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 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 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 - 3 - 币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 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 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 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 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 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 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 处置工作。 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 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 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 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 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白均门诊 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 - 4 - 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 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规定 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 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 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 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 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 人带离现场。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 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 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医院应当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事 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依法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司上岗。 第十八条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 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 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 -5 - 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 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 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 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 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 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 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 护性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 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 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 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 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规定进行预防处置。 第二十一条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 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 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 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态护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 -6 - 查。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 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 和就诊人员安全。 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 员恢复诊疗。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漫骂、推揉和恶意尾随医务 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 限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 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户、设灵堂、摆放花 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 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7 - 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子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 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 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他人实施的 (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 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 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 照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存在 -8 - 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恂私舞弊、滥用职 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就诊人员,是指进入医院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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