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7月30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
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其
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解决方案;
(二)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突
发事件的处理;
(三)审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四)检查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信息共享机-2-制、执法协作机制、应急救援机制、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以及相关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急救
援等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议事协调机构审查,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
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文明交通行为提升、驾
驶资格培训和驾驶技能提升、车辆安全性改善、道路通行条
件改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执法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以及
救助体系、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规划建设交通流量集中、对区域交通有较大影
响的下列项目,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一)交通枢纽、物流仓储中心、大型商业建筑和专业
市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体育会展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大型居住区;-3-(四)对区域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大型商业建筑和专业市场、大型居住区的具体
执行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国家、省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上述规划
建设项目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
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需
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
为其中的专门章节。经评价认为规划建设项目对道路交通有
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立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使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时监测、调控道路交通流量,及
时发布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维修、交通拥堵点段等路况信息,
引导交通出行,疏解交通拥堵。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路、
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门定期排查道路堵段堵点、事故多发
点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提出交通优化方案、
任务清单和责任单位,及时实施整改。
对连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物流园区的主要道路设
置货运车辆禁令性标志、标线的,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
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公开听证,并在-4-设置禁令性标志、标线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
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信号灯以及相关交通
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其
他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制度,落实养护单位,细
化养护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保持交通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发生损毁、灭失的,有关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养护单位应当设
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确定修复期限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
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疏导交
通,并通知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养护单位。
第八条道路上空、路侧以及隔离带上的管线、宣传牌-5-(栏)、横幅、树木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
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
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通行。
管线建设、宣传牌(栏)和横幅设置、树木种植可能影
响道路交通安全且需要依法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主动
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管线产权单位,宣传牌(栏)、横幅设置单位以及园林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对出现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
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
需求,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采取土地要素保障
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建立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引导、智能收费系统
建设,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
第十条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
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
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6-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车辆进行
实时动态监控,发现车辆行驶记录仪运行异常等情况,应当
及时修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落实动态监控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
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安全营运状况,有计划推进危险货
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转向可视系统或
者补盲镜、倒车及转弯语音提示器、防卷入防护装置等安全
设备。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篡
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旅游客车、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车辆排查机制,及时排查
车辆在本市营运、危险货物装载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发
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督促车辆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驾驶人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7-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预防和纠正车辆超速、超载、超员或者驾驶人疲
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每月对所属营运车
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聘用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
格、从业资格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五)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纠正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身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
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
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
未按照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
(四)非准许的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驶入公交专用车
道。
驾驶家庭乘用车搭乘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
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8-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实施辱骂、
恐吓、拉拽、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
或者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避免与乘客发生纷争;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驾驶人应当采取及时停车等安全措施,
防止和消除危险发生。
乘客有权对妨碍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制
止、举报。
第十五条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三
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四)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
事故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9-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
道内,并立即报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
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
通事故伤员急救、清障救援等联动
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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