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 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章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 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 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 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 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 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 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 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 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 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 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 法维护学校安全。 -2 - 第二章‧学校安全责任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 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 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 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 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 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 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 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 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 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 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 时维修或者更换。 - 3 -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 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 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 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 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 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 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 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 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 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 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 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 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 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 -4- 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 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 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 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 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 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 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 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 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 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 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 责任。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 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 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 - 5 - 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 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 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 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 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 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 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 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 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尚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流报或 - 6 - 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 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 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 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 演练; (五)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指导、协助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 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 -7 - 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安 全制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 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 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 (三)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加强白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 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 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依法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 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 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8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 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 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 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 处。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 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 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 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发现相关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 应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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