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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维护公共安全和
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
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2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宗教活动场所 、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以
及房屋的消防 、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
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是指房屋在使
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 、安全鉴定 、危险治理 、装饰装修以及
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防治结
合、属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中的重大
事项,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
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 、协调、监督
和指导;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
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 、财政、城市管
理、公安、民政、应急管理 、大数据管理等部门 ,在各自职- 3 -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工作的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
救助机制 ,设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专项资金 ,对特殊困难家
庭的房屋安全鉴定 、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 ,具体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 、装饰装修 、物业管理等行业协
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 ,及
时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举报、
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居住权人 、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以及- 4 -房屋代管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使用房
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
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 、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
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建筑结构 、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
用、隐患治理等责任;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
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 ,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承担共有部分
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 ,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
实行自行管理的 ,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 ,由房屋使用安全责
任人依法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5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 、门窗等洞口或者扩大房屋
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使用房屋的;
(四)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原建筑设计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
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 、防火、人防等整体功能的
主体结构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向房屋受让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
房屋竣工的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
设对相邻房屋可能造成损害的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先行制
定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房屋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 ,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有部
分使用,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相邻房屋安全。
第十六条 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及其附属
设施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蚁害的 ,县- 6 -(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
任人及时进行灭治。
第十七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建设单位
应当预留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 ,设置建筑结构
性能监测系统。
鼓励运用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新技术 、新设备,开展房屋
安全动态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从事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
其基本信息纳入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危及公共安全的 ,房屋使
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 、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
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火灾 、爆炸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
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仍需继续使
用的;
(四)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且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的; - 7 -(五)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委托进
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委托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鉴
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
房屋使用安全救助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 ,危及公共安
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
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 、脱
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 、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
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 、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并
在施工全程进行跟踪监测:
(一)挤土桩施工 ,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
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 ,距离基坑两倍基坑- 8 -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轨道交通 、地下管廊 、隧道盾构施工 ,距洞口边
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 、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
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
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鉴定程序 、方法和鉴定报告应当符合国
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包括鉴定依据 、技术分析 、鉴定结论
等内容。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鼓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参与公益性、应急性鉴定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单
位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
(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委托
重新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 )、
上街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
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组织编制本行- 9 -政区域内危险房屋改造治理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
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县(市、区)房
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 ,提出对危险
房屋的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 ,应
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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