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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书 书犐犆犛 03 . 220 . 40 ; 13 . 100 犚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 犜 13386 — 2009 代替 GB / T13386 — 1992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犜犲犮犺狀犻犮犪犾狉犲狇狌犻狉犲犿犲狀狋狊犳狅狉犺狅狋狑狅狉犽犻狀犵狅犳狊犲犪犵狅犻狀犵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狊犺犻狆狊 2009  03  31 发布 2009  11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书 书 书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 T13386 — 1992 《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 本标准与 GB / T13386 — 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修改了 “ 明火作业 ” 和 “ 危险区域 ” 的定义 ( 1992 版的 2.1 和 2.5 ; 本版的 2.1 和 2.5 ); ———“ 环境考查条件 ” 改为 “ 作业环境考察范围 ”, 并调整 “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 ” 的考察范围 ( 1992 版的 3.1.2 ; 本版的 3.1.2 ); ——— 调整和修改了有关 “ 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 ” 的内容 ( 1992 版的第 4 章 ; 本版的 3.2 ); ———“ 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 ” 之 “ 技术条件 ” 改为 “ 作业要求 ”, 调整和修改有关内容 ( 1992 版的 3.2 ; 本版的第 4 章 ); ——— 调整了有关 “ 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 ” 有关内容 ( 1992 版的第 5 章 ; 本版的第 5 章 ); ——— 调整了有关 “ 风速 、 风向的测定 ” 有关表述 ( 1992 版的第 6 章 ; 本版的第 6 章 )。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上海海事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李林杰 、 凌黎华 、 顾海钧 、 范锋 、 袁成刚 、 王尚余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 / T13386 — 1992 。 Ⅰ 犌犅 / 犜 13386 — 2009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明火作业条件 、 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及风向 、 风速的测定等安全管理基本技术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 、 停泊 、 装卸和航修 ( 不包括进厂修理船舶 ) 情况下的海洋营运船舶 , 不适用于液 化气船 、 散装化学品船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2 . 1 明火作业   犺狅狋狑狅狉犽犻狀犵 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 如使用电焊 、 气焊 、 气割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 。 2 . 2 火种作业   犳犻狉犲狊狅狌狉犮犲狑狅狉犽犻狀犵 操作中 , 可能出现火星的作业 , 如带电作业 、 敲铲铁锈或使用风动 、 电动工具等 。 2 . 3 可燃气体   犳犾犪犿犿犪犫犾犲犵犪狊 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气 。 2 . 4 爆炸极限   犲狓狆犾狅狊犻狏犲犾犻犿犻狋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 , 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体积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 。 2 . 5 危险区域   犺犪狕犪狉犱狅狌狊犪狉犲犪 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 、 粉尘或装卸 、 储存易燃易爆货物 、 物品的场所 。 3   明火作业条件 3 . 1   作业环境考察范围 3 . 1 . 1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 , 以作业点为中心 , 10m 为半径 , 向上 2m , 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 3 . 1 . 2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 , 以作业点为中心 , 15m 为半径 , 向上 2m , 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 3 . 1 . 3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 , 以作业点为中心 , 5m 为半径的空间 。 3 . 1 . 4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 , 考察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 3 . 2   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3 . 2 . 1   进行加油 、 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 3 . 2 . 2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 、 气的容器或管道 , 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 3 . 2 . 3   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 3 . 2 . 4   油船在装卸 、 洗舱 、 除气和压载作业 ( 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 ) 时 。 3 . 2 . 5   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 1 犌犅 / 犜 13386 — 2009 3 . 2 . 6   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 、 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 、 油柜的空气管 1m 范围内 。 3 . 2 . 7   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 、 粉尘的其他场所 。 4   作业要求 4 . 1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 , 明火作业应在 4h 以内开工 , 否则 , 应重新测爆认可 。 作业前和作业中 , 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场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 4 . 2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 使用前 , 应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 4 . 3   焊工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书 。 4 . 4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 , 相对风速小于 13.8m / s 。 4 . 5   明火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   应确认 3.1 要求的范围内符合作业要求 ; 施工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 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 器材 , 并处随时可用状态 , 同时应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 b )   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除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 c )   应了解环境考查范围内船舶防火分隔要求 。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 应事先拆 除距焊割边缘 0.5m 内的一切可燃物 , 如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 , 应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 施 。 对 0.5m 以外的可燃物 , 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 d )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 , 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 , 对无法拆除拆卸的油管 、 污水管等 , 应进行有效清洗 , 使管内可燃气体达到 4.4 要求 , 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 、 水或拆开管子接头 , 对 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 e )   应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 , 并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 f )   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 , 应提供足够的通风 , 使空气中含氧量保持在 19.5% ~ 21% , 并且人员进入后无明显不适感 。 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 。 g )   油船货油舱在充注惰性气体情况下 , 环境条件符合 3.1.1 和 4.4 要求时 , 其危险区域以外的尾 部甲板可以进行明火作业 , 其开敞甲板可以进行火种作业 , 但应对该作业考查范围的可燃气体 浓度和风向风速变化进行监测 。 h )   燃油 、 润滑油舱 ( 柜 )、 油船供油舱 、 泵舱 、 隔离舱 、 压载舱 ( 舱内无含油管线通过 、 无可燃气体或 液体的专用压载舱除外 ) 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 , 应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 、 阀门 , 并 经洗舱除气 、 铲除硫化铁锈皮 、 油泥 , 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 “ 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 4 . 6   明火作业时 , 应由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 区域进行监护 。 作业完毕 , 应彻底清理现场 , 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 , 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 为防止复燃 , 监 护人员撤离后 , 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 5   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 5 . 1   测试准备 5 . 1 . 1   凡进行测试的舱室 、 箱柜 、 管路应先行有效清洗 , 清除可燃气体 , 杜绝再产生可燃气体的来源或 已采取了有效隔离措施 , 并保持通风 。 5 . 1 . 2   测试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 测试时应记录时间 、 气温和测试结果 。 5 . 2   测试仪器 5 . 2 . 1   测爆仪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部门核定认可 , 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5 . 2 . 2   使用测爆仪应严格遵循说明书规定 , 用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 , 在每次使用前 , 应对仪器进行标 定 , 以确认仪表的灵敏度和正确性 , 使用后恢复其正常 。 5 . 2 . 3   使用中如对仪器产生怀疑 , 应重新校准 , 必要时 , 可参照附录 A , 作标准气样测试校验 。 2 犌犅 / 犜 13386 — 2009 5 . 3   测试方法 5 . 3 . 1   货油舱测试 5 . 3 . 1 . 1   外观检查 进入舱内检查舱壁 、 舱顶 、 舱底 、 构件 、 管路 、 阀件等这些部位均应无油泥和含油锈垢或其他可能产 生可燃气体的物体 。 管系 、 阀件等不得渗漏 。 5 . 3 . 1 . 2   选择测点和确定测值 舱外探测时 , 每舱内的取样部位不得少于两处 , 每处至少取上 、 中 、 下三点且应选在前后两端 。 所有 检测数值中 , 取最大值为测量值 。 舱内测量时 , 测点应选在通风不良的死角 、 油管的附近 、 洗舱 “ 盲区 ” 和舱内复杂构件等处所 。 各测 点的读数中 , 选最大者为该舱测量值 。 5 . 3 . 1 . 3   特殊要求 若对探测结果怀疑或认为舱内具有测爆仪无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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