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区水利局网络安全工作,保证我局网络 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水利局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 第三条局党建办负责制定全局网络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 督促联网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 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局办公网络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局刃公网络查, 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全后 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对办公网络的网络设备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刃公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办公网络中存储诸、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 病毒及木马等破环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全局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单位如要访问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需经许可后 再分别接入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线路,全局统一管理政务外网的 国际互联网出口。各下属单位不得私自接入其他运营商互联网线 路。 第八条各单位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局办公室分配,建立用 户登记制度,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之间必须实施物理隔离,同一 台计算机如要访问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需要安装物理隔离卡, 未安装物理隔离卡的电脑只能接入一个网络不充许私自更换内, 外网IP地址和网线访问相应网络;不充许安装双网卡或代理软 件访问局政务内、外网络;不允许接入家用型宽带路由器或无线 宽带路由器自动分配IP地址。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本单位计算机 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 可题应当及时局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处理埋措施。各单位应当建立 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接入网络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经国家有关部 门检测认可的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条各单位从事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信息 网络安全培训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局刃公室 进行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局克建刃。 第十一条各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 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 息保密的需要。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 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定期对从 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接受局党建办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 导,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 全保护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向局办公室汇报网 络安全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设备和线路维护,落实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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