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DB 22 吉林省 地方 标准 DB22/T 486—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通用指南 2010 - 07 - 23发布 2010 - 08 - 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486 —201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王健、孙 宇、于洋、王尧、张春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 DB22/T 486 —2010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通用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3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4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5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建设要求 基本要求 4.1.1 社会单位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1.2 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 4.1.3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1.4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6 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 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4 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4.1.5 社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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