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DB 22 吉林省 地方 标准 DB22/T 491—2010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2010 - 07 - 23发布 2010 - 08 - 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491 —201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吉林省公安消防 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吉林省公安消防 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王健、孙宇、于洋、王尧、靳威、王飞、王小铭、 王同强、代文亮、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 DB22/T 491 —2010 1 养老院、福利院、 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 托儿所、 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 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 吉林省行政区域 内床位 50 张以上(含本数)的养 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消 防安全能力建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 486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通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基本要求 4.1.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针对白天、 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 4.1.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1.3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6 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 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4 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4.1.4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按 DB22/T 486 -2010中 3.1.3 的要求执 行。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2.1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 防火检查。 4.2.2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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