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DB 22 吉林省 地方 标准 DB22/T 493—2010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2010 - 07 - 23发布 2010 - 08 - 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493 —201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靳威、王飞、王小铭、王同强、代文亮、王健、 孙宇、于洋、王尧、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 DB22/T 493 —2010 1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按本标准 2.1 界定的小场所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其他小场所参照 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 /T 486-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小场所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 a) 客房少于 40 间且床位少于 80 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m2且座位数少于 100 个的餐饮场所; c)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m2 的商场; d)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m2 且摊位少于 100 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 1000 m2且摊位少于 200 个的室外市场; e) 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f) 卫生院、诊所和床位少于 50 张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床位少于 50 张的养老院、福利院、幼 儿园、托儿所等场所; g) 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 20 人的场所。 4 建设要求 基本要求 4.1.1 小场所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1.2 应针对白天、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 4.1.3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1.4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6 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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