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40.60 C 42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884—2020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20 - 03 - 31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37/T 388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第九六〇医院、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枣庄市立医院、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有存、陈庆莹、郭怀力、边永辉、秦伟、王浙、高光凯、衣粟、吴畏、孙 鲁晋。 I DB37/T 3884—2020 引 言 本标准依据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的要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风险管 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全风险管理技术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使用管理现状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管控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全事故。 II DB37/T 3884—2020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使用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管理、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使用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78—2017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B37/T 3079—2017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与定义 TSG 08—2017、TSG 24—2015、DB37/T 2882—2016、DB37/T 2883—2016、DB37/T 3078—2017、 DB37/T 3079—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和本实施指南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及风 险评价方法,进行氧舱的风险辨识、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明确分级管控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管 控措施,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使用单位根据风险管控清单,按照氧舱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体系细则》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的标准,确定隐患排查的类型和周期等实施方案,定期进行隐 患排查。 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提高隐患治理科学性、针对性的前提条件;隐患排查治理是以 风险管控措施为排查依据,是控制、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两者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实现有效控制风 险、预防事故的目的。 4.2 落实主体责任 1 DB37/T 3884—2020 使用单位是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在单位确定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氧舱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其职责、目标与任务;由单位(内设机构)氧舱安全管理委员会(小组)承 担本单位氧舱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使用单位负责氧舱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应当履行氧舱的运 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在氧舱醒目位置标识的 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分别编配氧舱安全管理负 责人及氧舱 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的规定,确定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氧舱安全管理负责人、氧 舱安全管理员、氧舱工作人员等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责。 5 风险分级管控 5.1 风险点确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3078—2017)中关于风险点的定义,使用 单位的风险点即为单台氧舱及其相关的作业活动,风险点名称为(使用科室+氧舱)。按照《特种设备 目录》,填写包含种类、类别、品种、型号、数量、位置等基本信息的《风险点登记台账-医用空气加 压氧舱》,形式可参照附录A。 5.2 危险源辨识分析 5.2.1 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时,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氧舱安全管理“三落实、三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和正确操作、 精心维护的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列出的事故特征,对该台氧舱及其作业过 程中潜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辨识范围应考虑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 面,其中: ——人的因素应包括氧舱安全管理负责人、氧舱安全管理及维护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培训、人员编配等; ——物的因素应包括氧舱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 系统和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等; ——环境因素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构造、使用强度、使用频率等设备环境,以及温度、湿度等 自然环境等;“建筑物周围远离火源和污染源”; ——管理因素应包括氧舱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档案等。 注: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三有证:氧舱有《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证》、氧舱工作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医用高压氧专业培训合格证》;一检验:氧舱依法 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一预案:落实《山东省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南》。 5.2.2 危险源引发的事故特征及后果 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氧舱相关的事故特征主要包括泄漏、受困、触电、爆 燃、火灾、断裂、爆炸、其他伤害等;引发的后果可包括人身伤害、人员受困、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 5.2.3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 使用单位宜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进行危险源辨识。 2 DB37/T 3884—2020 由熟悉氧舱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氧舱维护保养项目、氧舱隐患排查内容等相关内容的氧舱安全管理 负责人、氧舱安全管理员及维护人员、氧舱工作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辨识小组。 收集有关氧舱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制度、职责,以及围绕氧舱发生的事 故、相关事故和突发事件资料等,作为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依据。 以“可能导致的事故特征及后果”为线索,按照设备管理、氧舱的区域和结构对危险源(危害因素) 进行分类划分,确定检查项目。针对每一检查项目,列出检查要求和标准,对照检查要求和标准逐项检 查并确定不符合检查要求的情况和后果等,提出改进措施并编制《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S)评价记录》 (格式可参考附表1),具体要求可参照《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3078—2017)附 表一、二。 5.3 风险评价 5.3.1 风险等级评价方法 危险源的风险等级是利用风险评价方法来进行判定,对于辨识出的危险源,氧舱使用单位进行风险 评价时,应考虑人、设备和财产等三方面存在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明确后果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风险度取值标准,确定适用的风险判定准则,进行风险评价,判定风 险等级,并完善《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S)评价记录》。 具体可参照《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3078—2017)“附表一:风险矩阵(LS) 评价法”。 5.3.2 风险等级确定原则 单台氧舱风险等级是以该台氧舱的全部危险源中辨识结果最高的等级确定。风险等级按照从高到低 分为5级:1、2、3、4、5。其中,1级为最高风险,5级为最低风险。 以下情形的危险源,其风险等级直接判定为1级: a) 超过氧舱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b) 缺少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或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c) 未经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d) 氧舱制造厂家未取得生产资质而非法生产的; e)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经重新评估的; f) 发生氧舱设备事故和自然灾害未经检验的; g)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 5.4 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管控措施:在前期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风险,制定切实可 行、便于操作、风险可控的管控措施。包括:设备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 应急措施等。 5.5 风险分级管控 5.5.1 风险分级管控实施 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评价方法与风险判定准则对单台氧舱进行风险评价分级后,按照附录A《风险 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表示,并对该台氧舱实施分级管控。 3 DB37/T 3884—2020 风险辨识和评价后,在《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S)评价记录》的基础上,增加“管控层级”、“责 任人”后,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逐级汇总、评审、修订、审核、发布、培训,实现信息有效传 递。 5.5.2 重大风险氧舱确定原则 根据氧舱使用管理的特点,除5.3.2中危险源已被判为1级的氧舱外,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判 定为重大风险氧舱,用红色标识,严格管控: a) 未按规定建立氧舱安全管理制度; b) 未按规定要求编配医、护、技人员; c)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d)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5.5.3 风险告知 5.5.3.1 使用单位应结合风险评价的结果,将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告知内部员工或维保单位,并进行 风险分析结果记录和管控措施的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所涉及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包含氧舱的风险等级、 危险源的风险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5.5.3.2 使用单位应在氧舱、机房、供氧室等重要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闲人免进、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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