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号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 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 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 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 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 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2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 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应 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 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 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 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3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 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 医疗机构的 诊疗记录;   (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 单位、民政部门、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 反家暴 社会公益机构等 单位收到投诉、反 映或者求助的记 录;   (九)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证 言或者亲 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 言;   (十) 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 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 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 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电 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 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 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但辩称申请 人有过 错的,不 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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