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 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 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1—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 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 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 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 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 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2—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 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 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 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 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 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 执行 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 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 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 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 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或者行业安全 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 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 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 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 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 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 预防措施: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08-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08-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08-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08-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4-01-01 13:08:3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