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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9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 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规有 关规定的决定 》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 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 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议案,现作 出如下决定: 一、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 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 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房 2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 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深圳市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本次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适用期限为二年,实践证明可行 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 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 或者停止 的,恢复施行有关 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时调整适用 有关法规规定 情况表 2.暂时停止适用 有关法规规定 情况表 3附件1 暂时调整适用 有关法规规定 情况表 序号法规 原规定 调整后规定 1《深圳经 济特区道 路交通安 全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 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书。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 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 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 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 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 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 建、扩建大型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 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 告书。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 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 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 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占用、挖掘道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占 4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 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 征 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 意。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 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 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审批,两部门 根据工作分工进行审批 并统一出具审批意见。 2《深圳市 节约用水 条例》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 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 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 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 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 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 作,依法履行下列职 责:   (一)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 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 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 作; 5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 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 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 体管理工作。  (三)备案建设项 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 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 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 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 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 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 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 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 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用水节水评 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 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后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 制和备案办法由市水务 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 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年设计用水量 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 6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 建设报告。米以上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 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建 设报告向水务主管部门 备案。 3《深圳市 实施〈中 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 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 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 指挥工程和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 织竣工验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 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同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 请专项验收。平 战结合的人民防空 工程,应当 按照规定制定平 战转换 方案,备 好器材、构件等, 与工程 同步验收。 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 专 项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建设主 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 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 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平 战结合的人民防 空工程,应当 按照规定 制定平 战转换方案,备 好器材、构件等, 与主 体工程同 步验收。 74《深圳市 城市规划 条例》第四十一条  发放《建设项目 选址 意见书》的程 序为:   (一)建设单位 填报《建设项 目选址申请表》,并 按规定附送可 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 受理申 请后,按照城市规划的 要求进行审 议,在 40日内予以 答复。审 核同 意的, 核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 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 答复。   对城市规划 未确定区域的重大 项目的规划 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 管部门提 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主 管部门 核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 书》;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未通过 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 答 复。第四十一条 对于房建 类项目, 发改部门下 达 前期经 费后,规划国土 部门提出 初步选址方案 并结合辖区政府 及环 保、水务、 林业、国家 安全、交通运输、 轨 道、文物、民航、机 场、燃气、电力等主管 部门出具的 对于项目 选 址及用地的意见, 确定 项目用地并出具 选址及 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 划许可。暂时 无法办理 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先 出具规划设计 要点。选 址意见书、用地 预审意 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 证明文件。 对于市政 线性类项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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