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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 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 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 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 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 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 校安全工作经费。 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 全岗位责任制。 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应 原则。 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消 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 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学生 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 安全事故。 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 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 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 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学校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 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管 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5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4 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 (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 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 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险,配备保安员。 (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职责: (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 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食堂以及学校周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进 (三)制定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 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 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 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门前以及学校周 (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 边区域私建和滥建建筑物、违法占道等违法 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行为。 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 (一)指导、监督、检查学校保卫工作,及时 职责: 依法查处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发生的治安、刑 (一)在学校附近道路设立警示标志,按照 事案件; 国家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停靠标志,设置禁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停、禁止鸣笛、限速标志; (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二)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 (四)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 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者设施; 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 (三)在学校附近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 序的维护; 交通繁忙路段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提示 (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 标志; 警察。 (四)在城市学校周边路段设置路灯。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 第十八条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 履行下列职责: 法对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进行安 (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 全隐患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设置 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将处理结果通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知学校。 (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 第十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定 相关设施设备。 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进行检查。 职责: 第二十条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气象、地 25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力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 通报与学校安全有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 管理制度。 通、气象、地震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 第二十一条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 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 门应当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 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 示围栏。 等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 第二十八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 刊载有关公益广告。 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经 营、储存场所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噪声、放射性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质的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应当 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新建学校应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当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 学校区域内不得架设移动通信基站。 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并按照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 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 有关部门备案。 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进行内 驻校单位的协调和指导,驻校单位主管审批部 部装饰装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规 门在审批前应当与高等学校协商。驻校单位应 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 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 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人教学计 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 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 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 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 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内容。 有关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全省统一学校安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 全教育教材,内容应当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 和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在每 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 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禁赌禁毒、预防侵害等。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 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 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专人保管。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 应急预案演习。 储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 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电 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配备专用车辆,用于校 25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园安全巡逻。 闭式管理,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保健教师、常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 药品和急救器材。 应当着装整齐,配备统一标识,并按照公安机关 在中小学校学生晚自习期间,学校应当有 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 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有权拒绝与教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 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人学校区域;有权要 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学校主管 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 部门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 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 协助。 和发生的治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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