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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 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1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 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 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 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 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 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 2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 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 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 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 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 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 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 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 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 导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 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 行规划、 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 质灾害、环境 污染等危险的区 域,保障学校 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 符合规划、 选址要求和建设 标准,确保学生 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 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 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 迁移。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 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有关规定 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 下列安全工作 :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 度,制定学校安全事 故应急预 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 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 评估 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应急 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 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 训和应急 演练,定期组织对 4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 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 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学校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 车安全管理 ; (七)指导学校 聘用法律 顾问协助防 范安全风险、处理安 全事故 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 下列 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强化警校合作 ;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三)保障学校 周边公共安全,开展 巡逻防控,制 止并依 法处理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 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 安全的 违法行为 ; (四)依法进行校 车安全管理, 加强学校及其 周边道路的 交通安全管理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 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 提供公共卫生 服务,处置学校 突 发公共卫生事 件。 5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对学校工 程建设过 程实施监督,发 现安全隐患依法及 时督促整 改,指导学校开展校 舍安全检查 鉴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 校的特 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 加强 对学校 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 食堂以及学校 采购的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 落实食品 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 隐患排查、预 测 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 案,定期组织应 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 演练,保障 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 在学校及其 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 活动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 周边道路、环境等 情况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 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 品或者服 务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质量标准、卫生 标准和安全要 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长应当 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 意识, 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 异体质、特定疾 病或者其他生理、 心理异常状况 的,其家长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学校。 6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 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 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 方责任保险 ;鼓励技工学校、 高等学校办理校 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分担学生在 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鼓励社会力 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 基金或者学生 救助基金,健全学生 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 构创新保险产 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 相关的食品安全、校 外实习、体育运 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 课程;针对学生 群体和年 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 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 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 消防安全、 食品安全、 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 ;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 平台、专题讲座、 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 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 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 相关法律 知识的教育培 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 构和人 7员,开展经常 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 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 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建立并实 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 期组织对校内建 筑物、构筑物、 悬挂物以及体育场 馆、体育 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对不符合安全 标准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 停止使用、设置 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 舍、场地等设 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 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 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制定 灭火 和应急 疏散预案;按照规定 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 升级改造和维 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 室持证上岗、值 班制度,组织防 火检查,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 期 间对校园实行 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合作,建立学校安全 志愿者队伍,在上 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 校门口秩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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