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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 第一章总则 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六章附则 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 作。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 行下列职责: 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 (一)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政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策和标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 (二)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危 投人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使用、安全 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 鉴定、白蚁防治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等。 (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房屋 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有关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 法律、法规对军事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 单位的行业管理; 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 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 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 的原则。 理工作。 77 - 第六条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 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 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开展 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受 危险房屋巡查; 理方式,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 (二)组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危 对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险房屋治理,并负责解危备案工作; (三)组织编制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 五)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 责任人。 (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 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 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理、服务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 人。 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 (-一)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 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 (三)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 患; 席会议,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 (三)防治白蚁;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立日常安全巡查和报告制度; (五)治理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日 任。 常巡查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巡查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 中发现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及隐患,及时报告镇 房屋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白蚁危害的,立即告知房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 相关工作,督促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 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和治理责任。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 - 78 -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 第十四条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委托 效证明,非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房屋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 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 (四)涉及共有部分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 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其安全检查、维 面证明; 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 依法共同承担。 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 第十八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 (一)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房屋安全 火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施许可。 (三)在建成房屋下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 第十九条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改变 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外立面,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 (四)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 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 (五)在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增开孔洞; 定。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 第二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 分; 装修企业应当核实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属于 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所列情形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属于本条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 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未经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 可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 变动安全许可,依法还应当由其他部门许可的, 第二十一条房屋结构变动开工前,房屋使 从其规定: 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 (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 和改造设计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 (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 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委托 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前款规定 将相关材料报送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 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员会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十七条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应 经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动房屋结 当提交下列材料: 构的,应当按照许可内容施工。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 —79 — 域内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中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 第二十六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 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 当具有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专业 (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 技术人员、专业的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 (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无 理规定。 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 本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目录管理制度, 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 (五)妥善保管房屋竣工资料,物业服务企业 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 发生更换时,应当及时移交。 门应当将备案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继续使用 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屋竣工资料移交前期物业 房屋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 服务企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 全鉴定: 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书面告知受让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 (二)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 设计荷载、主体结构布置情况、白蚁防治等事项。 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 (三)因施工、堆物、撞击、爆炸、火灾等造成 可以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 受损的; 理机构查询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 (四)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 (屋)面设计荷载、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和白蚁防治 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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