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文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 第一章总则 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 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 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 第三章消防管理 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 第四章法律责任 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 第五章附则 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 第一章总则 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 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 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出租房屋 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 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 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流动人 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法 监管平台。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 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 防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 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 涉及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 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第三条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 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 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 的原则。 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工作。 — 118 -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五)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负责采集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其 全隐患等相关工作。 他情形。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 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 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 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隐 租单位。 患整治等相关工作。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 (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 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条例 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 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 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 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 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 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 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 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 出租用于居住。 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有 第十二条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 针对性地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房屋租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渠道对违反本条例规 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与 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对举 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有 报人予以奖励。 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居住安全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包含居住 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 安全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引导房地 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使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 用于居住: 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三十日内,到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备案,或者通过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备 (三)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 案。 住的;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一)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出租房屋。 准的;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 —119— 规定等要求使用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 租房屋,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 (五)居室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 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督促其 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六)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进行检查。 (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八)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 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 规定。 区管理规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 的,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的 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 联系方式。 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 (六)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 租赁备案。 意事项。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 (七)依法缴纳房屋出租的相关税费。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八)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按 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九)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 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消防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 规定。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符合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 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 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托人应 相关要求; 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房 和灭火救援; 屋。 (三)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 (二)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 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 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 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员 护的金属楼梯; 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 (四)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 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20—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出租房 集中停放、集中充电场所、设施的,由市、县级市 屋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并由镇人民政府、 火间距。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设。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 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消火栓。 会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电动车集中停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 放、集中充电场所、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 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 利。 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 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 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 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 安全管理,发现电动车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 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或者对电动车蓄电 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 池进行充电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 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 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本条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 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 车和电动三轮车。 救呼吸器。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出租人、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出租房屋内安装、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19-01-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19-01-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19-01-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19-01-2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7:1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