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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 (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四节 食用农产品销售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生产经营 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 例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 属地监管、 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 严格 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 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 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2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 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 食品安全评议、 考核、 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 告、 协助执法、 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 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 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并推行食品安全职业 化检查员制度,建立职业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 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 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拟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二) 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 重大问题的调查 研究,拟定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政 策措施; 3(四)督 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 (五) 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 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 公安、 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 林业、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 海关,应当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在乡镇、街 道或者 特定区域设立 派出机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教育,利用各类媒体普及食品安全 知识, 在食品生产经营场 所、食品经营网 站等开展有 针对性的食品安 全宣传 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 知识宣传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 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 4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依法 曝光违法行为。有关食品安全的 宣传报道应当 真实、公 正。 鼓励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 者开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 知识的普及工作, 倡 导健康的 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 同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 海关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工作的 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 同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根据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计划和实际 情况,制定、调 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 案, 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备案并实施。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 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和方 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 数据真实、准确, 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 案的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 府卫生健康部门报 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 收集、汇总风险监测 数 5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 他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 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 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 海关等部门,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 府和国 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等部门接 到通报后,应 当组织开展 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 技术机构开展监 测工作, 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以及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给予协助。 采集样品应当 按照市场 价格支付费用。采 集样品费用的 支 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 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 家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的 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负责组织自治区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工作, 成立由医学、 农业、 食品、 营 养、 生物、环境等 方面专家组成的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专家委员会 进行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等部门和 海 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 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 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 提供风险来 源、相关检验 数据和结 论等信息、 资料。 6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 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 果通报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制定和 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 布食品安全风险 警 示的依据。 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得出 不安全结 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向国 家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 立即向社会公告,告 知社会公众 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 应措施,确保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停止生产经营 ; 需要制定、 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 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制定、 修订。 第十五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地方 特色食品,自 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向社会公 布,并报国 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备案。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 参照相关国际和国 家食品安全标准,广 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 、 有关行业组织、 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 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 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 同食品安 7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的执行 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 农村等部门应当 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 跟踪评价,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 存在的 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 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 中存在 问题的,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 报告。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在 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 得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登记,并按照核准的 项目和范围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件应当 悬挂在生产经营场 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 (一)以 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的食品 ; (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 址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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