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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化 妆 品 安 全 条 例 (2019年3月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生 产 管 理 第 三 章 经 营 管 理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保 证 化 妆 品 安 全 ,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 维 护 化 妆 品 市 场 秩 序 , 根 据 《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化 妆 品 生 产 、 经 营 以 及 相 关 安 全监 督 管 理等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对 化 妆 品 安 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三 条 化 妆 品 安 全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风 险 管 理 、全 程 控 制 、社 会 共 治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和 责 任 机 制 ,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化 妆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化 妆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职 责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化 妆 品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 卫 生 健 康 、 公 安 、生 态 环 境 以 及 海 关 等 有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化 妆 品 安 全 的 有 关 工 作 。 第 五 条 化 妆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有关 规 范、 标 准,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质 量 及 安 全 负 责 。 第 六 条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采 用 绿 色 生 产 方 式 , 防 止 、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排 放 污 染 物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的有关 标 准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对 工 业 有 害 固 体 废 物 等 污 染 物 进 行 处 置 , 不 能 自 行 处 置 的 , 应 当 交 由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企 业 处 置 。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有 效 利 用 资 源 , 减 少 包 装 材 料 的 用 量 , 避 免 过 度 包 装 。 鼓 励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回 收 过 期 化 妆 品 并 作 无 害 化 处 理 。 第 七 条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消 费 者 组 织 应 当 依 法 维 护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化 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 化妆 品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行 业 规 范 , 组 织 开 展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 指 导 、 规 范 和 督 促 会 员 依 法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 第 八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有 权向化 妆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部 门 举 报 化 妆 品 生 产 经 营 违 法 行 为 。 化 妆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举 报 的 方 式 、 流 程 和 办 理 时 限 , 依 法 为举 报 人 保 密。 举 报 经 调 查 属 实 的 , 应 当 依 法予 以奖 励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通 过捏 造事 实 、 伪 造材 料 等 进 行 虚 假、 恶 意举 报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第 九 条鼓 励 化 妆 品 新 产 品 、 新 技 术 的 研 究 创 新 与 推广 应 用 , 鼓 励 化 妆 品 企 业 管 理 创 新, 推 动 化 妆 品 产 业 的 高 质 量发 展 。 鼓 励 专 业 机 构 、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提 供化 妆 品 研 究开 发 、 标 准 制 定 、 试 验实 验 、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认 可、 培 训 教 育等 服 务 。第 二 章 生 产 管 理 第 十 条 从 事 化 妆 品 生 产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化 妆 品 生 产许 可 , 并 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组 织 生 产 。 化 妆 品 生 产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补 办 及注 销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一 条 特 殊用 途 化 妆 品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注 册 并取 得 批 准 文 号。 非 特 殊 用 途 化 妆 品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在 产 品 上 市 前 完 成 产 品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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