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文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8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 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 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 (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安 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将电 梯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 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进科学 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业 主、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检验和修理、改 造、更新资金,调解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所管辖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 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 的保障性应急救援,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 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 筑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住宅小区物业 服务企业对电梯实行专业化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通信、交通运输、 商务、公安、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新闻媒体、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教育,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第七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等 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开展自我声明和服务 质量公开承诺,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 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建设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 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 术资料,并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 标志。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 能负责,并 且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 用年限或者次数、质量保证期;   (二)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跟踪调 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必 要的技术帮助,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   (三)对发生 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 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四)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 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   (五)应当预 留信息采集接口,为电梯安全运行监 控 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 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 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建筑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 对电梯安装、运行所 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 ,提出电 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 构、使用 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安全、急救、消 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并且整机采购。乘客电梯 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检查验收和 销售记录制度,随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 由电梯制 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托 单位不得再委托或者变相再委托。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 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 单位应当编 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 现场安全生产条 件,并且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 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 认符 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从 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 单位应当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 资料和监督检验证明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 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 单位应当对改造 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 能负责,并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还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 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的相应铭牌。   第十四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 料不齐全的;   (四)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   第十五条  新安装电梯,建设 单位应当负责电梯轿厢 内无线通信信号覆盖。既有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应当配合 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内无线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六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当 符 合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等条件。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 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 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 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 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 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 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 房,由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落实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   (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 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   (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 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有多个所有 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协商不 成,经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仍然 不能确定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 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   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并到电梯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 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制 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技术 档案;   (二)与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 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   (三)在电梯 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 使用标志、电梯应急电话96365标识牌、安全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 息;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及时处置发现的 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乘用电梯行为;   (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 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即时响应被困乘客报警,做好安全 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并且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 取措施实施救援;   (六)电梯出现故障、运行异常或者存在事故隐患 时,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 入,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及时 公告电梯 停止运行原因和预计恢复运行时间;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05-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05-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05-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05-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6:5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