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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 第九章附则 选型、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 86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 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 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 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 检测机构、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开展电梯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 个人或者单一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 自我保护能力。 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电梯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 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 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 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原则。 第十条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建设单位、使用 将电梯安全工作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号覆盖工作。 为电梯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 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 安全责任保险。 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 在的问题。 育场馆、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电梯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 全责任保险。 安全纳人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 第二章生产、经营与选型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 理职责。 第六条市、区(市)特种设备安全 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 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 全监督管理工作。 者更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 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 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 修价格。 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商务等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 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 督管理相关工作。 障碍。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三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 建立电梯质量安全评价机制和追溯机制。 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 — 863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 要求的电梯,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行。承担电梯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 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 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 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梯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改造单位应当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 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 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 的义务。 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并经 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数 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检验 量应当与建筑结构设计、使用需求相适应, 报告,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 第十七条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 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 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 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查合格书。 (二)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不合格 车站、机场、人行天桥等场所的自动 的; 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符合相关标 (三)出厂随机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 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料不齐全的。 第十五条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 购电梯的,招标人可以将电梯生产单位或 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 者电梯代理商的信用情况、维护保养质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 分级评定信息、产品性能、部件配置、主 设、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 要零部件价格信息、售后服务能力、质量 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 既有住宅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招标的条件。 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十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九条原房屋开发企业、村民 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 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 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 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 持。 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 第二十条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 86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 保养单位建立智能化电梯远程监测系统, 履行下列义务: 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现场监控和远程监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测。 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 鼓励支持住宅小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 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设施。 (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第三章使用 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 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 (三)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 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确定: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 使用; 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 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救 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援电话。电梯使用标志丢失、破损,或者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 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领; 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 (五)每个住宅小区应当至少配备一 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二十 (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台的,应当配备有资格的专职电梯安全管 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理人员; (五)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 (六)对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 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 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护保养,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 确认;; 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 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导。 (八)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 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视频监控设施 用。 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和 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日常运 865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 行的实际需要,与维护保养单位约定增加 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二)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或者采 (十)对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 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电等物品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 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 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 员进行现场管理; 爬扶手装置;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 (四)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驶入 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 轿厢; 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 (五)在轿厢内吸烟; 保养单位检修;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十二)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 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业主; 品;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 (七)恶意破坏电梯,拆除、毁坏电 规定的其他义务。 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电梯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 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不得在层门和井道安 为。 全门外加装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 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 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 第二十七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 时,应当采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材料 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 和工艺,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应当符合电 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 梯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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