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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期 (总第168期)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8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 (包括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 条例。 特种设备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 险性的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 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5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 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 、综合治理的原则 。 本市建立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负责 ,政府及 其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 , 行业协会自律服务 ,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特种设 备安全工作机制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将特种设备安全 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 全生产目标考核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所 需经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 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将特种设备安全 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 、教育、经济信息 、公安、规划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交通、 文化旅游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提供培训 、宣传、 交流、咨询等服务 ,指导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 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 设备行业协会和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 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 ,增 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 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采用物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 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提高特种 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 ,促进特种设备节 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 检测机构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提高事故 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对 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承担安 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 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第一责任人 ,应当 对本单位生产 、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 能环保负责 。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并保持取 得生产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 ; (二)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 全性能负责 ; (三)特种设备出厂时 ,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 ——542020年第三期 (总第168期) 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以下称出厂资料 ) ,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设置产品铭牌 、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生产许可证的发 证机关备案 ; (五)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 (六)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 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七)不得超出生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 生产活动 ; (八)不得伪造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 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或者通过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信息平台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 ,可 以委托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区县 (自治县)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告知 。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并向购买人提供完整的出厂 资料; (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 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 (三)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 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 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 养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 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由特种设备 承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 ,出租 单位应当向承租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 种设备; (二)在允许的工作参数范围内使用特种设 备; (三)建立岗位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 、应急救 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 (四)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定期自行检查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 录;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55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期 检验申请, 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  的显著位置; (六)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时, 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七)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宣传、 引导和巡  查, 制止违规操作、 使用行为; (八)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  的特种设备; (九) 不得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进行安装、 改造和修理; (十) 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 项目建设 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 自行管理的, 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  理的, 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 出租特种设备或者出租配有特种设备  的场所的, 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 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 属于共有的,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  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受委托方是  使用单位; 共有人未委托的, 共有人应当协商确  定实际管理人, 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没有实  际管理人的, 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  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到特  种设备使用地区县 (自治县)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方可继续使用 。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 ,使用单 位应当向移入地区县 (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 、建档和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保管 、查阅、交接等制度 ,逐步 采用大数据 、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的 ,原使用单位应当 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或者 其他合法接收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技术 档案至特种设备报废为止 。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灭失或者部 分灭失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之一补齐相关资料 : (一)由原制造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 (二)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改 造、修理,补齐相关资料并经检验合格 。 第十九条 销售、转让的旧有特种设备 ,应 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中有关安 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规定 。 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的 ,应当向购买者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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