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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 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 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 、 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 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 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 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 -1-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 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 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 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 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 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 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 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2-(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 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 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 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第九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 环境,提 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 分级 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 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 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 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 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 排分析 ,预防、减少和妥善 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 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 应急处置。 -3-第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 公安 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 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 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 单位建立全市医院 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 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 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 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 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 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 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 , 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 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 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 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 程序,做好宣传疏 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 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4-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 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沟 通,积极化 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 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 、日均门诊量等 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 职治安保卫人员及 相应器械和装 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 点区域24 小时值守。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 系统,按照规定标准 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 心,实行医院内 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 口等重点部位配备 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 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 立即到现 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 场。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需要在医院入 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 进入医院;医 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 绿色通道。 医院应当选择具 有安全检查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全检 -5-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 具备安全检查技能,依法 取得相应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第十八条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 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 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 接受 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 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 行人工检查,应当 由女性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 权拒绝 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 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 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 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 先 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 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 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 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 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 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 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 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 发现扬言 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 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 相关 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 陪诊,直至其离 开医院;必要时, 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 -6-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预防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 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 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 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 迅速控 制违法行为人,立 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 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 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 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 在科室 应当立即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 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 全。 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 排医务人员恢 复诊疗。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 医务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 自由;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 、毒 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 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 进入医院; -7-(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 医院财物; (六)在医院内大声喧哗 、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 大事态、 敲诈勒索 ,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 、阻塞通 道、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给予 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 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他人实施的; (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 单位 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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