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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1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 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 — 2 —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信等 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 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 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 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 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 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 念,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 3 —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 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 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优质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 明施工激励机制,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 平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并 履行下列责任和 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并在与其 签订的合 同中明确约 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二)按照国 家及本省有关工程 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 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 — 4 — 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资 金安排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并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 拨付工程款; (四)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 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 场 各施工单位及 毗邻区域内 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在项目 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各类地下管线 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 行交底; (五)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各方进行设计交 底和图纸会审; (六)按照相关规定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 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或者监测, 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 见 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 取样送检工作 ; (七)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质量和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质量事 故时,及时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 单位共 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 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 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 供专业化的管理和 服务。 — 5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委 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 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擅自修改, 确有必要进 行修改的,应当 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 涉及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国 家规定的主要内 容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 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 家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 开工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可以与施工许 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在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前,应当 组织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 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 负责人终身责任信 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 书的工程 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 造价,及时 拨付给施工单位专 款专用。住 — 6 — 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费的使用 情况实施监 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 得违法指定工程 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预拌混凝土的 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 收到施工单位工程 竣工报告之 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 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 序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 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 名单等信 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 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 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 竣工验收 报告、工程质量保修 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报工程所在 地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 档案管 理部门 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 责人终身责任信 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 档案。 — 7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 照要求设 置永久性标牌。 交通、水利、 消防、环保、人民 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 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按照规定 向房屋 产权所有人提 供房屋使用 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 证书。 房屋使用 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 基本情况、设计使用 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 置、管线 布置、附属设备、配 套 设施及使用 维护保养要求、 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负责, 并履行下列责任和 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 组织的设计图 纸会审, 做好设计文件 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 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 参加建设工程 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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