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文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1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9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2月1日起施 行 根据2021年6月25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 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通化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 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 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 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2和种类。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 督管理、住房和 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依法定职责履行相应职 能。 第五条 东昌区人民政府、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 区管委会、港务区管委会 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 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其 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3(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 枢纽,轨道交通以及 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本市市区内 除第七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 点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的 具体范围由市人 民政府依法合理 划定,并向社会公 布;限制燃放区范围应当根 据城市 发展实际依法合理调 整。 在限制燃放区内 ,自腊月二十三 至正月十五 期间经应急管 理部门依法 审批,可以销售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 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 除夕八时至正月初一零时三十 分; (二)正月 初一至初五八时 至二十三时; (三)正月十五八时 至二十三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 需在主城区 举办焰火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 提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材料,向市公安机关 提出许可申请。市公4安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燃放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 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 向社会公 告。 第十条 本市市区 遇有气象部门 发布的六级以 上大风、中 度以上霾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 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不得以 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 搭乘公共交通工 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 在托运的行 李、包裹、邮件中夹 带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 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区域和地点。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八条第三 款、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一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 款规定经营烟花爆竹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 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款规定举办焰火活动5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 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 没收非 法携带的烟花爆竹; 违反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 并处一千元罚 款。 第十七条 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 弃置 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 销毁、处置。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 成治安管理 违法行为的,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造成 国家、集体、 个人财产 损失或者他人人身 伤害的,依法 承担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 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08-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08-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2:2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